6、咸萝卜干
国家赔偿中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侵犯生命健康赔偿金都有着较为明确的计算方式――以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基准。以呼格吉勒图案为例,最终支付的国家赔偿金里,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04.758万元,是以2013年度职工年均工资52379元乘以20所得,?V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万元,是按照2013年度职工日均工资200.69元乘以60所得。?W但与此不同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却无明确标准。这也导致了在实践领域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支付形成了两种基本做法:一种较为“慷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显著较高,除呼格吉勒图案高达1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几乎占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95%外,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氏叔侄案”?X作出的国家赔偿中,支付二人人身自由赔偿金65.5730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约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70%,同样在2015年2月的念斌案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先行支付念斌人身自由赔偿金58.9万元外,还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93%。?Y但另一种做法则显得较为“保守”,如前述的李怀亮案,2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5.6%。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标准的情况下,不仅申请人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时因缺乏明确的指引而无所适从――如念斌案中100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数额,而且赔偿义务机关也无据可循,难以把握裁量空间,这不利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良性运作。从当前现实困境出发,确定我国刑事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给付及支付的原则和标准,不仅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完善责任追偿机制。《条例》中因前文所述的争论和担忧,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机制规定的极为概括,但这种做法实际上不利于法治的进步。特别是当前司法改革中要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其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而责任追偿机制恰恰是这一要求的重要体现,且这也从侧面倒逼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面临疑难案件时更加谨慎、负责,有利于在司法审判中践行无罪推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所以,送审稿中对追偿数额进行比例限定的规定因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应当予以恢复。除此之外,还应该增加相应的程序性保障条款,如追偿期限、滞纳金和强制执行措施等。但送审稿中以两年基本工资为基准设定上额数额上限的做法并不合理,因为在建立责任追偿机制时,不应过分强调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因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责任人的侵权成本,而且也容易使民众产生国家包庇责任人之感觉,不利于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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