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正在追一部美剧,名为《哥谭市》,讲的是蝙蝠侠还是个小孩时的事情。
为了突出主角斗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剧中各种犯罪分子层出不穷,每隔几天就会有不同的角色出来刷存在感,闹得哥谭市鸡飞狗跳,与全国文明城市渐行渐远。
不过,无论罪犯搞出多大事端,除了被公安干警当场击毙的之外,基本都被直接投入当地著名的“阿卡姆精神病院”,连司法鉴定都没看到做。
当然,这家精神病院也不是什么正经医疗机构,应该属于美国的“莆田系”。在“精神病人”的身份下,犯罪分子往往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
经过一系列五花八门的治疗后,他们中的多数人都得以“出院”,继续为非作歹。长此以往,该市的治安状况着实堪忧。
排除有意制造戏剧冲突的因素,这一情节让笔者十分不解。难道“精神疾病”就是免死金牌?
为什么说这个?因为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川师大杀人案”有了新进展。
据媒体报道,对杀人嫌犯滕某进行的精神鉴定结果已经得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受害者的哥哥在微博上连用三个“为什么”来表达心中的不满,并称将申请重新鉴定。
虽然当地警方尚未发布关于此事的正式通报。但这一鉴定结果,不出意料地遭遇了广大网友的质疑。之所以说不出意料,首先是因为这实在太符合公众的“反向预期”,有点“怕什么来什么”的意思。
事情公之于众后,滕某的家属就表示,滕某曾有精神疾病史,并在3年里两次试图自杀,直到高三方才恢复。受害者的家属也曾表达过,对滕某可能借“精神疾病”脱罪的担忧。
“一个天天打游戏,上陌陌的人会是精神病吗?”加上公众普遍有个“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的固有观念,此鉴定书一出,恰恰是对这种担忧的证明,遭遇质疑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事情。
“精神病”和“刑事责任”,两个词汇的同时出现,很容易联想到此前发生在南京的“宝马肇事案”,酿成2死1伤的司机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引发争议。
另外,杀害室友的马加爵和“复旦投毒案”中的林森浩,也都申请进行过精神鉴定,不过最终结果都是没病,对判决结果没什么影响。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比医学上的范围窄得多,只限于会导致“无法辨认或控制行为”的部分。
现在的问题,也是争议和质疑的真正焦点在于,抑郁症患者是否属于这一“依法脱罪”的部分?
有学者指出,抑郁症患者容易陷入循环反复的自我否定,进而产生自我伤害乃至自杀倾向。
如果滕某曾多次自杀的情节属实,倒是有可能确实患有抑郁症。但是,抑郁症通常不会有伤害他人的倾向。
滕某的行为,怎么看都不像是单纯的“抑郁症”。如果真要往精神心理上靠,倒是有点“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影子。
美国精神病协会年发布的第五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里提到,反社会人格障碍的行为特征包括对法律和他人权利的漠视、感觉不到悔恨和内疚、并有展现暴力行为的倾向。
关于抑郁症和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关系,笔者没有查到权威的明确说法,但有观点认为,二者既可能独立发展,也存在相互影响的并生关系。也就是说,二者可能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
虽然笔者没研究过精神病学,不好从病理上进行分析,不过可以作一个简单粗暴的类比。拿大家比较熟悉的人物做例子,明确承认患有抑郁症的典型——*,“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典型——挪威于特岛枪击案的制造者布雷维克。
不谈破坏程度,单从行为模式上看,滕某更接近哪一个?将滕某行为的诱因仅仅归结为抑郁症,至少是较为片面的。
除了结论本身难以服众之外,“抑郁症”一说的更大影响在于,可能导致对广大抑郁症患者群体的污名化效应。
就现实情况而言,抑郁症患者在社会上已经属于边缘群体,生活中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
这一鉴定结果,还会让公众形成“抑郁症患者会伤人”的单一化认知。无论是对抑郁症患者,还是对其家属而言,都会形成巨大的伤害。
现在看来,如果“部分刑事责任”一说确定,即使滕某无法因为“抑郁症”洗脱罪名,但从轻或减轻处罚是有可能出现的。
当然,事情仍然在持续发展当中,最终结果如何尚未可知。但为了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回应公众质疑,即使目前的鉴定结果合乎流程规范,也需要相关部门尽早披露更加详细的信息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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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七日谈
作者:杨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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