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导读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通知!认真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贯彻落实工作
?通知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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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导向1
司法部自然资源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自然资源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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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出台的背景。
答:*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制度改革。在全面总结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等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于年1月1日起施行。为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亟需对年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原《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重点问题,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强化对耕地的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确保土地管理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问:《条例》如何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答:《条例》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强化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和保护,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制度边界,强化法律责任。一是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明确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二是规定开垦耕地验收制度。明确省级人民*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占补平衡”开垦的耕地进行验收。三是规范和细化土地整理。明确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的相关要求、实施主体等,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四是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对本行*区域的耕地保护负总责,国务院对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五是严格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耕地“非粮化”的处罚规定。
问:《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哪些细化?
答:为保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作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一是细化征收程序。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要求;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后,地方人民*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二是规范征收补偿。规定地方人民*府应当落实土地补偿费等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三是强化风险管控。明确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并对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作出规定。四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应当组织听证。
问:《条例》在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宅基地管理等直接关系农民利益的问题上,只做加法、不做减法,并针对“合村并居”中违背农民意愿等突出问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一是保障农民合理的宅基地需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区域农民宅基地需求。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二是规范宅基地管理。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三是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明确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问:《条例》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作了哪些细化?
答: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对于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一是加强规划管控。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明确“入市”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二是明确交易规则。规定土地“入市”需编制相应方案,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土地使用者应当及时支付用地价款,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入市”土地使用权再流转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问:《条例》在优化用地审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对农转用审批制度作了优化。一是减少审批层级。规定市、县人民*府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府批准,删除现行条例“逐级”上报审批的规定。二是简化审批材料。对原“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并明确农用地转用方案内容。三是合并审批事项。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问:《条例》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条例》就建设用地管理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建设用地要求。规定建设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二是严格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求各级人民*府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结构、时序、地块、用途等向社会公布,以稳定社会预期。三是完善临时用地规定。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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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认真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贯彻落实工作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认真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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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健全规划实时监测、定期评估、动态维护制度,建立城市体检评估机制”的指示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自然资源部制定并发布了《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以下简称《体检规程》,附件1)。现就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突出问题导向。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要求,将城市体检评估作为编制、审批和维护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地在审批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审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时,应着重审查城市体检评估暴露问题和风险的治理措施。
二、注重依法依规。落实“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要求,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等国土空间法定数据为基础,按照《体检规程》《城区范围确定规程》(附件2)等统一的标准,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开展城市体检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权威性。
三、建立健全规划实时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在北京、上海、重庆、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厦门、深圳等开展城市“实时体检评估”试点,注重群众实际感受、强化安全风险评估预警,试点方案请相关城市于8月底前报部备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的指导,并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动态评价,探索开展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性国土空间体检评估。
四、完善规划定期评估、动态维护的实施监督机制。城市体检评估由城市人民*府组织、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各地要将城市体检评估融入规划管理日常工作,结合实际细化、优化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多规合一”相关资源,落实和完善“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常态化规划实施监督机制。体检评估成果应及时报规划审查、审批机关,并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年度城市体检评估的情况,请各省(区、市)和原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于9月30日前报部。
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部报告。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年8月2日
附件:1.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
2.城区范围确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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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
近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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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5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自然资源部各海区局:
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是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资源管理的基础支撑和管理手段。为贯彻*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系统科学推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健全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面临形势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必须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在“两个一百年”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强化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在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双重压力下,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海岸带地区受高强度开发干扰显著,海洋生态问题存量较多,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生境丧失及破碎化问题突出,入海污染物总量依然很大,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多发,生态保护任务仍然复杂艰巨。
面对新发展阶段,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顶层设计亟需加强,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业务能力仍需进一步提升。各级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加强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为系统科学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提供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体系布局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准确把握新时期自然资源管理需求,履行*府公共服务职能,构建中央和地方分工协作、高效运行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业务体系,实施业务化海洋生态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逐步掌握全国海洋生态家底,分析评估受损状况及变化趋势,预警生态问题与潜在风险,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实现“三清楚”,即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分布格局清楚、对典型生态系统的现状与演变趋势清楚、对重大生态问题和风险清楚。
(二)体系布局。
构建以近岸海域为重点、覆盖我国管辖海域、辐射极地和深海重点